发表权,是作者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如何发表。有些作者,对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是有许多考虑的。例如,有些作品的内容可能还不成熟,需要反复斟酌、修改,或者由于作品的观点关系,需要等待适当的时机,所以决定推迟发表。有些作品(例如戏剧、音乐作品)为了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在发表的方式上需要商请著名剧团或者乐团首先演出或演奏,以引起评论家的好评。有些作品(例如日记、信件)可能要留待作者死后才能发表,有时甚至遗嘱中还表示死后不能发表。

  在确定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时,如果发表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仍应认为没有公开发表,尽管作品已经为许多人所知。

  能行使发表权的作品是指尚未公开发表过的作品,包括未经作者同意而被他人发表的作品在内。因此,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经作者发表,发表权就“用尽”了,任何人就都不再发生侵犯发表权的问题。然 而,原作品虽已发表过,其派生作品,例如翻译作品,译者对其翻译完成后尚未发表过的作品享有发表权。

  发表作品需要将作品向公众提供或展示,所以发表权通常需要与著作权的任何一种财产权利同时行使。如,作者将尚未发表的绘画的原件赠与友人时,意味着他已同时默示地行使发表权,因为该友人虽未获得该绘画的著作权,但是他已成为原件的所有人,依法他就享有原件的展览权,他可以将绘画向公众展览。又如,著作权人转让尚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时,意味着他已默示地行使发表权,因为受让人可以依行使著作权的方式将作品向公众提供或展示。

  发表权属于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不能转让。如果作品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需要得到第三人的同意,例如作品是一件某人的肖像画或者摄影,发表前应当得到有关人士的同意,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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