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一个总称,其中包括许多权利,可以分为两类或三类。伯尔尼公约将此种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权利,另一类权利,法语称为droit moral,这个词语在英语中有的译为moral right(国内许多书刊据此译为精神权利),有的译为personality right或者personal ri(中文译为人格权或人身权)。从此种权利是保护作者与作品的智力的和个人的关系看来,所保护的是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发表、修改和保持完整等权利,译为精神权利似乎不很妥当。

  为了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用语相一致,一般拟称之为人身权(日本著作权法称之为人格权,仍保留不变)并于其前加“作者”二字,以便与普通人身权有所区别。至于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内容的分类则相当不一致。法国将此种权利分为作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日本分为作者人格权和著作权两类,英国分为作者人身权和著作权人的排他权利两类,德国分为作者人身权、利用权和作者其他权利三类。我国著作权法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与法国的分法基本相同。

  最初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只规定了保护作者的利用作品的权利,即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经济权利,如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等。它们都没有规定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伯尔尼公约也是如此。直至20世纪20年代,有一些国家在其本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如罗马尼亚、意大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另外有一些国家,则提出了准备保护此种权利的法律草案,如法国、挪威、南斯拉夫等。到1928年,在伯尔尼公约罗马修订会议上,根据意大利的提议,保护作者的人格权的条文才增订进了该公约中。

  人身权和经济权利是各自独立的,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的人身权也不受影响,作者仍可以行使其人身权。这两类权利的性质和内容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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