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商标的判定比较容易,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宇、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介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是相同并不要求一模一样文字而言,只要文字相同,字体不同并不改变商标实质相同的事实、我国商标审查准则中,将字休不同的商标视为近似商标似乎有些过于拘泥。
台湾地区“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商标图样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一般商品购买人,于购买时,有无混同误认之判断。台湾地区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说,所谓商标图样近似,是指两个商标给具有普通知识经验之商品相关购买人的印象相近,虽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仍误认商品有同一来源之误,或虽知商品来源不同,但联想其来源间有所关系。
一般情况下,视觉即字形起主要作用,汉语中即使是多音字,如 “明乐”,一个注音为欢乐的乐,一个注音为音乐的乐,因为文字相同,仍应判为近似商标。又如发音、含义都有区别的文字,由于字形接近,仍判近似。
不过,即使商标之间形式上有些接近,如果含义和听觉上足以区别,则不应判为近似,例如“DcSte”(放松)与“Dcscentc”(下降)。
但在电话订购或电视营销等购物方式中,听觉则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先以拼音注册的商标,不能排斥汉字注册。
同时,含义也有很重要的作用,例如“千里马”“千里眼”,音、形均较接近,但由于含义截然不同,仍可判为不近似。有些词加上其他词汇后如果有了新的含义,也就可能不再近似。
总之,应当综合考查,切忌简单片面。因为甚至商标从音、形、义三方面都较接近,但由于两者实际已长期并存,一般消费者己能通过细微差别进行辨识,仍可判不近似。台湾地区审查标准对貌似接近实际能加以区分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仅就图样比较认为近似.,但已为一般购买人所熟知之商标,而不致产生混同误认,非属近似商标”,并举《中国邮报》与《中国时报》的实例加以说明。同理,我国大陆出版的《文摘报》与《文摘周报》也不致混淆。
对于在后商标中包含在先商标的情况,各国的处理不尽一致。有特别强凋商标中某一部分拘显著性。如英国似乎就更强调商标与商标的比较,而不太理会商标以外的附加成分。也有强调商标整体比较,如德国就更愿从整体上看待商标的构成,德国在比较Jnwel Jiiwel Klingcl图时,徳国法院就认为商标两若并不近似,就像在PUMA图形诉Sabel V图一样,除非商标中某个个别部分特别突出,希腊和德国较一致,即更注重整体比较的原因。
但对于结合程度不够紧密的复合商标,则应结合消费者的注意习愤,对其排列结构进行分离判断,如含有说明性文字的,其被说明的关键部分或显著部分,仍凹能单独与其他商标发生混淆;如字词分离排列,则各分离部分均有发生混淆的可能;同理,如各字词的字体或颜色不同,各部分右分别发生混淆的可能浏商标整体中含有待別 显著突出的字词或字段,则可认为与含有相同显著部分的其他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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