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是指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列岀目录,计提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对坏账损失的确认,审计人员必须审查是否符合下列几个条件:因欠款单位倒闭或欠款人死亡,对其破产后的财产或遗产,不能全部抵偿欠款部分而确实不能收回的;对欠款人确实有种种原因和理由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并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目前从国际上对坏账的处理来看,是否属于坏账损失一般由注册会计师通过审查后确定,其次可由财政机关确定。对有的企业欠款虽然超过3年,但尚可以收回的“应收账款”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此外,对“坏账损失”审计尚须作如下防范:防止欠款单位为逃避还款故意将企业关闭,重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设新的企业;防止有意识地长期拖欠货款,致使产生坏账损失;防止内外勾结,借故收不回欠款而造成坏账损失;防止企业当事人对归还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不入账,将其转入其他单位提取后中饱私囊。

  例:交行、法院联手作假核销2亿元“坏账”

  2003年9月,审计署接到举报:“交通银行A市分行与法院串通勾结,弄虚作假,核销不良贷款2亿元……”

  在A市交行上报的关于核销企业呆账贷款的请示报告中写道,所涉及的企业“已停业多年,其营业执照均已被工商局吊销,无任何资产,经诉讼,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但经审计,在该行已获批准核销的175户企业中,有53户企业在2003年仍通过工商年检;13户仍有工商注册登记;6户企业还在经营;33户企业有资产;5户企业有抵贷物;2户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经审计认定,被核销的企业贷款本息合计1.88亿元不符合呆帐损失规定。企业不知道交行的法律诉讼,那么银行核呆留存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从哪里来?

  审计人员到某法院,调阅A市交行的立案记录,奇怪的是,三家法院从2000~2002年接收A市交行的300多诉讼案件,都没有按正常法律程序审理。

  在查对银行核呆法律文书案号时,发现与法院立案簿相同案号中的原被告、内容和标的均是风马牛不相及。说明是盗用案号!

  实际上,法院只履行了一道程序——裁定。在一个箱子中发现盆有法院公章的假法律文书及其他假材料800余份。

  三家法院重复盗用案号236个,编造假案号110个。截至2003年6月末,A市交行已获批核销贷款212户,金额2.7亿元,其中有175户、金额2.21亿元是依据虚假法律文书获批。三家法院从上述虚假诉讼中收取“诉讼费”(其中A市中院和xx区院收取85.3万元)存入私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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