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文商标的保护,总的原则应该具体结合该商标在保护国的认知程度来确定,M1PP1的决议中亦持这种观点。如果审査员必须借助字典才能发现的含义,则不宜作为驳回理由。
无含义的可分两种情况:有固定汉字音译的,保护该音泽,如SONY索尼,KODAK柯达等。当然,这类商标一般都同时注册外文和对应的中文商标。因此,问题主要会在对应中文没有及时注册时发生。例如1999年9月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常委员会根据日本万胜株式会社的请求,撤销了深圳华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词在软磁盘和电池上注册的“万胜”商标,就属于这类情况。
据原告称,日本万胜于1980年就在中国注册了“MAXELL”商标,并于1981年确立了“万胜”汉字商标同“MAXELL”商标一同宣传使用,而且于1982年、1983年和1986年分别在香港和台湾地区注册了“万胜”商标,“万胜”在中国大陆的广告最早见于1984年,从1984年到1990年,万胜在多种刊物刊登广告,并通过展览会、电视台等进行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因此,中国的经销商和消费者通常将“MAXELL”称为“万胜”上,而深圳万利源电子实业公司在被许可使用在中国注册的“万胜”商标后,又不断抄袭日立万胜的包装装潢,已构成不止当竞争行为。因此,“万胜”商标最终被判归日立万胜所有。
无固定汉字音译的,则只能保护其外文拼写,而不能仅以读音相同就直接驳回。以MATSUSHITA为例,该公司在中国从来只使用其固定的汉字姓氏“松下”,而从来没有使用过“MATSUSHITA”的任何音译。
而且,音译应以标准的普通话发音为准,不能随意扩大到各种方言发音。以HOLLYWOOD为例,其固定音译为“好莱坞”,虽然在广东话中也可以翻译为“荷里活”,但对于大部分中国人而言,“荷里活”显然不会同HOLLYWOOD发生混淆或误认,因此通常不能认为“荷里活”与HOLLYWOOD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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