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不仅保护作者在其作品利用方面的财产利益(经济权利),而且也保护作者与其作品的智力创作关系以及作者和作品的个人关系(作者人身权)。然而,决定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一部分的性质的,主要是前一种权利,即经济权利。
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
首先,作品它应当同商品一样,作为财产受到保护。英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正如最早的安妮法的序言中所说,其原因是“鉴于近来印刷商、书商等人未经作者或书籍和其他著作所有人同意,擅自印刷、重印和发行,或者使他人印刷、重印和发行其书籍和其他著作,而使作者或书籍或其他著作所有人的利益蒙受很大损害,甚至倾家荡产,为避免将来发生类似事件,并为鼓励学者写作……”。著作权制度之所以产生,正是为了防止那种未经作者允许的盗版翻印,是为了保护作品的种种利用行为,因为作品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这种种利用行为是可以使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的。对作者授予书籍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使其据以出售给印刷商和书商,就能使其获得相当的财产利益。未经作者许可,印刷和发行书籍或其他著作损害了作者的利益,必须加以禁止,否则获得许可的印刷商和书商的财产便会遭受损失。总之,作品是一种无形财产,种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必须加以保护。
其次,在釆用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在过去很长期间内,在采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过去也曾有过一段期间,著作权的内容中都只有经济性质的权利而没有包含人身权。伯尔尼公约在1928年以前的文本中也没有规定人身权。这说明,没有作者人身权,著作权仍然是无形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实际上,人们通常说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主要是指作品是无形财产,以及利用作品的复制、发行、翻译等权利而言。伯尔尼公约称这些权利为经济权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称这些权利为财产权,都明确说明了这一点。
人身权固然与作者和作品关系紧密,但是不能说它与经济权利没有关系。例如,发表权是人身权,如果没有发表权,则作品就不能复制、发行,也就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作品可能被歪曲、篡改,那就可能影响作品的质量和价值,从而影响作品的经济效益。从这些情况看来,作者人身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著作权的经济效益。
作者的人身权性质上不是经济权利。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人身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承认作品是作者所创作,给予应有的评价,并保护其作品的完整,禁止不经允许的修改,以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
作者的人身权和经济权利不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它们的命运也不完全相同。它们既不是同时问世,也不是一起消失。在作品公开发表以前,作品一旦完成,作者的人身权便就产生。作者正是在行使其发表作品的人身权时,将其作品引入了经济价值领域。而在经济权利终止以后,人身权还远未结束。此外,经济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在经济权利脱离作者以后,人身权仍然与作者紧紧地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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