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取得,一般均需履行申请手续,连同有关文件,报送政府主管机关审核,才能取得权利的授予(例如专利)或注册(例如商标)。著作权的取得是否也需要经主管机关授予或注册呢?

  现在各国实行的制度有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另外一种是需要向主管机关履行某些手续。所谓手续,是指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交存作品样本,办理公证,发表通告,在国内制作或出版作品等。要求办理的手续常有几项,登记是主要的要求,所以简称为登记制。具体如下所示。

  在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登记制。英国1709年的安妮法最早规定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取决于书籍出版前在伦敦出版业公会的登记,未经登记,书籍不能出版,也无所谓著作权。这在当时是法律授权封建行会的一种控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行会以外的人员印刷出版书籍,同时也可以防止对统治者或者教会造成不利的书籍的出版。这种制度,由于伯尔尼公约的柏林文本(1908年)规定,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不应受任何手续的限制,而英国是伯尔尼公约的原始缔约国,才于1911年予以取消。

  美国最早的著作权法原是仿效当时英国的著作权法而制定的,所以采用了登记制度,而且一直沿用至今。在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以前,不得对任何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制度虽然没有说登记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在美国参加伯尔尼公约以后,根据该公约的规 定,一个缔约国国民的作品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在其他缔约国获得保护。 因此,上述美国著作权法关于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伯尔尼公约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只适用于美国国民。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国家过去受西班牙1987年以前著作权法的影响,也采用登记制。

  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实行登记,但主要目的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而是为了证明作品著作权人的真实姓名、作品的首次出版年月日、作品的创作年月日等,例如日本著作权法就有这种登记。此外,日本还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也须登记,否则受让人取得的著作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这导致在美国敦促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于1952年签订了另外一个世界性的著作权保护公约——世界著作权公约。这个公约采用一个折衷办法,即规定:该公约缔约国依其本国法要求履行手续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的,对于根据该公约受到保护并在该国领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并非本国国民的一切作品,只要经作 者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的所有复制本上。这就是以这种标记代替了履行手续。实际上,这种标记简单明了,一目了然,有很大的优点,现已使用得很普遍,连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的国家出版的书上也都印有这种标记,成了享有著作权的标记。我国是世界著作权公约的缔约国,但出版的书籍上普遍没有这种标记,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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