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市区党政领导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审计结果进行评价界定。
如何实事求是地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和过失,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四项原则:客观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做到三要三不要:要以审计査明的事实依据进行评价,不要照抄照搬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要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技术经济指标为标准不要自定标准;要紧扣经济责任做出评价,不要超越审计职能。
力争做到三满意:力争做到委托部门、一般是组织人事部门满意;力争做到审计部门满意;力争做到被审计的领导人员满意。
湖州出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2006年,浙江省湖州市出台了《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该办法是在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分析论证,由市纪委、 组织部、审计局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
《办法》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目标、原则、内容、指标、方式和责任认定等,进一步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和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对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内控制 度、任期经济目标、重大经济决策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自律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突出了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办法》通过细化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了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常规评价指标,规定了以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以上祝作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而且确定了效益姓、主要经济目标、重大经济决策和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廉政规定评价指标,特别对违反财经纪律9种行为和违反廉洁自律的7种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
《办法》明确了责任界限的认定,规定应负直接责任的行为和主管责任行为。责任认定要求,在区分前任与现任、集体与个人、故意与过失、主观与客观、上级与本人、会计与本人等6种责任界限后进行再认定。同时规定领导干部对审计屡查屡犯、述职内容与审计查实不符等4项内容应认定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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