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的出现相对较晚,但立体商标的作用却在逐渐上升,甚至有可能与版权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形成竞争的态势。与平而商标相比,立体商标更直观,尤其是产品包装的外形一般比包装上印刷的文字和图案能更先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1、普通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可以有多种形式,印在香皂上的文字和图案严格讲还不能算是立体商标。但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罗纳德•麦克唐纳小丑和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完全可以视为一种立体商标。同样,摆在销售现场的海尔的双王子形象也可以看作是立体商标。如果不承认立体商标,不允许立体简标注册,在有人以三维形式模仿二维图 系时,我们就能陷入无计可施的境地。

  2、特殊立体商怀

  所旧特殊,是指立体商标直接就呈产品的包装乃至本身的外形,这是立体商标保护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欧共体一号指令第2条在列举以构成商标的标识中特别包括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形,并在第3条第1款第Q项排除了纯粹由以下外形构成的标记:即而商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须的;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

  产品本身的外形是否可以保护显然是一个极易引起争论的话题。尽管瑞士的三角形巧克力(TOBLEONE)作为商品外观立体商标的典型例子经常被引证,商品本身的外观一般并不被认为是在区别商品的岀处,做成动物形状的饼干通常只被看作增强饼干的吸引力,而与制造来源无关。美国的上诉法院曾试图指定一个较为可行的衡量商品外观是否具有内在显着性的标准,其中以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DURACO一案提出的标准和专利与海关上诉法院(CCPA)在SEABROOK一案提出的标准最为有名。DURACO标准有三条;(1)商品外观是否不同寻常和便于记忆;(2)是否可以从观念上同商品分开;(3)是否主要起到产品来源标志的作用。SEABROOK标准也有三条:(1)商品外观是一个“基本”的外形或设计;(2)在持定领域是否独特或不同寻常;(3)是否是特定类别的商品通常采用口,广为人知的装饰的简单改良,从而被公众认为是该商品的装饰或装潢。

  欧共体商标局(CH1M)在注册立体商标尤其是商品外观时也是不够肯定,例如没有直接将“乐高”(LEGO)拼装玩具的外形注册为立体商标,而是要求提供了使用产生显著性的证据后才于1998注册了共同体商标历史上第一个立体商标。

  困扰商品外观商标保护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对功能性的判断。美国1999年修故的商标法第43条&(3)明确要求申请商业外观保护人对该外观的非功能性进行举证。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1998年审理一商业外观的案件中提岀了四条认定是否具有功能性的标准颇有参考价值,这四条标准是:(1)外观是否具有实用价值;(2)是否存在替代外观;(3)广告是否利用外观的实用利益招揽消费者;(4)外观是否是用相对简单或便宜的方法制造的。最后,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加以认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