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职能机关,这里的审计机关不包括民间社会团体审计组织和内设的审计部门,根据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是对国家的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
督察专员公署财政科,不为一级审计机关,但视工作之需要得由省委托代审。
为了有效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具有下列职权:
1、检査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各种账目、资财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2、责成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收支,限期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釆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审计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审计法律条款及各项制度。
审计制度是指除国家制定的审计法规外尚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制度。
现代审计是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直到当前的审计状况,包括审计机构,审计职官,审计制度,审计活动情况等。
古代审计是指从西周审计起源直到清代时的审计状况包括审计机构、审计职官、审计制度等。
近代审计是指1912年北京政府时期直到抗日战争、国内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审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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