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部门本身就是内部控制体系重要的一环,那么,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怎样的机构设置?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管理机构内专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必须独立于企业其他机构和部门,才能发挥监督和检査的作用,其设置的合理性对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积极作用和优化企业管理结构都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设置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企业的财务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企业的财务部门,即在企业的财务部下设内审机构,审计主管的工作直接对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经理)负责。

  所以,这样模式的内部审计部门,无论是其独立性还是报告层次都属于企业管理的中层,甚至中层偏下,充其量是会计稽核部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部门。

  2、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

  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即把内审部门设置在总经理管辖下,与企业的财务部、销售部、技术部等处于同一级次,内部审计主管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将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在总经理下的组织结构方式,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处于较高层次,可以较好地发挥其监督、检査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总经理统管企业的所有部门,可以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审査中级管理活动的权利,能使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与企业所有的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相关联,内审人员可以查核企业所有部门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主管直接向总经理报告,所以,在审计中发现问题时,能通过总经理的提炼、统筹和协调,针对核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总之,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的设置方式,有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职能,能较好地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同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并且,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话总经理,可以从管理高层获得真实、连续、及时的信息反馈,这样能促进内部审计工作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改善企业经济效益服务。

  另外,我们也要看到,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的设置模式,存在较大的决策风险。由于内部审计部门从行政管理上隶属于总经理,使得内部审计部门难以审查高级管理层,也难以对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因此对于高度敏感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将不能保持独立性,在审査和评价时也缺少客观性和权威性。

  3、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统管,即在企业的监事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

  将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在企业的监事会下的组织结构形式,内部审计部门从独立性和组织层次上级次都非常高,内部审计人员完全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没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故不受企业行政管理的干预,这样能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执行审计工作。

  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监事会作为代表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理机构,它本身就负有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所以,将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在企业的监事会下,容易使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混为一谈,不能使内部审计直接服务于企业经营决策。而且,监事会监督的重点主要通过检査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与内部审计部门协助企业构建合理、规范、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各有重点的。

  4、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董事会

  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董事会之下的设置方式,与前面三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方法稍有区别,即企业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同时在行政经营管理上设置审计机构。

  在这样的设置方式下,内部审计部门分为两部分,一个是隶属于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它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相对于企业管理当局而言,这一机构具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个是在行政管理机构中设立内部审计部,该部门的日常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但在业务上同时接受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并定期向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这就避免了审计工作不能直接服务于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效果的情况。

  虽然这一设置方式看上去完美无缺,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内部审计部门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比如,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受到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的双重管理,由于两者一个是政策执行者,一个是政策执行的监督者,互相的管理要求可能正好相反,所以内部审计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或让步,这样就可能不利于审计工作效果的发挥。

  总之,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的设置没有统一的模式,也没有一种模式是完全没有缺陷的,因为内部审计本身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管理本身就是一门需要不断完善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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