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中对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的形式采取列明的方式,没有明确股权可以作为出资。但是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股权作为出资,特别是在国资公司重组过程中,已经是常见现象,通常认为,股权是列明的5种财产的集合,因此也可以作为出资。此说法和“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的判断标准是看合并报表”等,都属于法律滞后或本身不合理而现实经济生活又必须进行突破时,由“无权解释的主体进行的有效解释”。

  新《公司法》生效后,股权作为一种非货币出资方式,已经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2009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施行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详细规定。

  股权出资是换股的一种形式;在本质上,股权出资也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在税务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权属清楚、可以转让易于理解,不再赘述;权能完整的要求是指股权持有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股权实施的所有法律允许的行为,如参加投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分配红利等。即该股权不能存在因为章程或其他股东间特别约定而导致的权利限制。

  被投资公司条件被投资公司必须是境内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但不得是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型实体。

  外国投资者特别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投资人”是指境内的自然人和组织,外国投资者无法依据该办法进行投资。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的符合规定的外国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的股权或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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