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出资瑕疵问题相比,更应该关注出资的合法性,多加以实质性审核,特别是应该高度关注原来具有特殊身份(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国有科研院所、集体企业原高职人员)的人的出资。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审核:如果是巨额出资,比如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应该令其充分、详细地举证,不能以工资积累、经商所得、历年分配、朋友借款为理由轻易过关;如果是知识产权出资,特别是在该发明与其原单位工作的性质和内容高度相关的情况下,应高度关注是否为职务发明。

  例如,如果一个重型机器厂的技术部总经理称“对万吨水压机的重大改良”是其利用业余时间在家里用螺丝刀完成的,这显然是一个笑话,不过在已经过会的项目中,以个人名义用以出资的发明,仅从名称判断,就令人合理怀疑其不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条件不可能自行完成(特别说明仅仅是怀疑,没有证据)。将本应认定为职务发明的专利据为己有,会导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此类问题应引起各方更大的关注。

  对于出资来源合法判断的意义:(1)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划分投资和洗钱的界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汇148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应认定没有岀资,进而(可能)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所得出资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甚至法人治理结构的潜在风险。

  出资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应允许股东以借款出资,但应进行以下审査:

  (1) 借款的真实性。

  (2) 如果存在不能及时依约偿还的可能,借款是否会危及公司股权,比如债权人是否承诺不以诉讼(保全)的方式主张债权。

  (3) 债务人是否没有设定,并且承诺不以公司股权为借款设定担保。

  (4) 借款是否挪用了普通员工的入股资金。

  (5) 是否在借款的背后存在股份代持的安排。

  (6) 是否存在向国资公司甚至公司本身借款的情况。

  (7) 借款是否来源于向银行的贷款。

  (8) 借款是否来源于公司的账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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