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审核工作中,对于出资方面存在的问题高度关注,甚至上升到“诚信”的高度来定性,也确有多家企业因为出资方面的瑕疵而被劝退、被否决。也有未经证实的消息说是以30%为界,分别再运营3年或者1年等。

  监管部门对出资问题的高度关注是有道理的:出资问题,对股东来说,是彼此之间的约定和是否存在违约责任,甚至可能涉及表决权、分红比例直至股权的稳定;对公司而言,是正常经营和持续盈利的前提和保证之一;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债权人而言,是公司承担合同和法律义务的物质基础。因此,确实“兹事体大”。

  但是,另一方面,因为如下原因,对出资问题可以采取更宽容、更有建设性的审核角度和监管态度。这些原因是:

  1、出资问题的背景

  出资瑕疵问题的分析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导致出资注册资本瑕疵的主要原因除了当事人自己的主观过错外,还包括如下重要原因:

  (1) 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银行在对国有企业青睐有加的同时,对真正亟须资金的中小企业惜贷苛求。

  (2) 实收资本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目前实行的是折中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未尝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总的趋势是放松对注册资本的管制。

  2、违约方的主观恶意

  多数情况下,出资瑕疵是民营企业股东不得已的无奈选择,或者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绝大多数股东,特别是能够申请上市的企业的股东,不至于在行为之初即抱有套取信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一种观点是当事人主观没有过错也要惩罚其行为;另一种观点是在出资方面有过错也宽恕,“允许人犯错误,允许人改正错误”,特别是该错误发生在多年以前且有其他背景的情况下,如果有严重后果甚至构成犯罪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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