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其实很微妙的关系,如审计定义中提到的那样,审计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这就是审计独立性直观的表达。对于审计独立性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最本质的特征,是审计区别于纪检、司法、税务等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
为了理解独立性的本质,我们不妨以税务部门的监督职能和审计监督职能之间的差异来举例说明。当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有漏税行为时,企业可以申述,但是申述前必须先把漏缴的税金补齐。税务部门这样做,是因为它行使税款缴纳监督职能的时候,是站在国家这一边的,它工作的前提是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所以,在企业申述前,先要补齐税款,然后再发言。但是同样有监督职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发现漏税行为时,不会也不能强制企业先补齐税款,只会提醒被审计单位:你的这个行为是漏税行为,需要改正,如果不改正,可能会被税务部门查处,这就是审计行使经济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再如,国家审计署前审计长李金华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所有的案子我们都依法进行了移交,对于审计部门来说已经结束审计程序了。审计人员不是国家的“一只手”,他们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只是把违法违规行为查出 来,呈现给国家,并且,如果被审计部门全部管理良好,他们也会告诉国家,这个被审计的单位表现良好,但是该不该嘉奖,如何嘉奖,却要由国家其他相关部门来定。
2、审计之所以需要独立,是因为独立性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拿人手短,吃人嘴短”,如果审计机构在组织上或者经费上从属于被审计单位,必然不能客观地执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不仅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也应独立于审计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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