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公司采用内在价值法对ESOs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方法下,期权授予时需要被确认的成本是期权的内在价值,或者称为期权的实值。由于很少有期权在发行时就具有内在价值,所以财务报表中几乎不确认任何与ESOs有关的费用。当ESOs被执行的时候,公司仅仅记录一笔股票的销售分录,记录的金额是股票销售的全部所得。例如:迈克尔公司1995年授予员工1000万份ESOs,每份ESO的执行价格是50美元,等于授予时的股票市价。假定ESOs在10年后到期,授予时ESOs的估计价值是20美元,五年后执行,执行时股价已经上升至每股120美元。

  在认股权授予日,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因此尽管迈克尔公司事实上已经将共计2亿美元(10000000X20美元)的价值分配给它的员工,却没有在其财务报表中做任何记录。在认股权的执行日,迈克尔公司发行了价值12亿美元(10000000X120美元)的股票,但仅仅得到了5亿美元(10000000X50美元)的现金,可公司仍然没有记录相关的成本,相反,它记录了一项普通股的销售收入5亿美元,将5亿美元的销售价格视为股票市场的公允价格。相应地,迈克尔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只报告了5亿美元的股票销售。

  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2年发布的第25条决议采用了内在价值的会计方法。原因是当时,委员会无法找到一个合理的计量股票期权价值的方法(这一决定早于Black-Scholes建立期权定价模型)。随着计量期权的价值成为可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最近考虑重新修订ESOs的会计处理方法。关于是否应该在财务报告中确认期权的成本有很大的争议,人们花费了上百万美元去游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不要改变现有准则,甚至连国会的议长和参议员也加入到这场争论中。

  最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了一项折中方案,在财务会计准则(SFAS)第123号条款中做出如下规定:“与股票相关的薪酬激励的会计处理,不要求公司确认ESO成本,但是允许并鼓励公司进行相关成本的确认。”尽管这样,实质上所有公司仍然采取会计原则委员会25号决议中的会计和报告准则,没有确认与ESOs相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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