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美国专利法,共有三类发明创造可以获得专利,即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专利,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一般都适用发明专利的规定。
这四种专利保护客体,即方法、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最早见于1793年专利法。在那里,“方法”是由“技艺”或“艺术”来表述的。直到制定1952年专利法,才将“技艺”或“艺术”改为了“方法”。但这种修改仅仅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专利保护的客体,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变化。国会制定1952年专利法的报告即说:现行法律相应条款中的“技艺”一词,不同于该词在法律中其他地方的含义。实际上,法院已经将它解释成了方法或方式的同义词。就“方法”在使用中所具有的含义来说,比经过解释的“技艺"更容易把握。所以,第100条b款的定义明确了方法或方式的含义。上述四种专利保护客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方法,即如何去制造或使用某物;一类是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即它们是某物。
1、方法
方法是指某种技艺和方式。判例法曾对方法做出过广泛的解释。例如,最高法院在1877年的一个判例中所下的定义是:“方法是处理某些物质使之产生某种特定结果的方式。它是某种行为或一系列行为,作用于客体物质上,使之改变并产生出不同的状态或物。”美国现行专利法第100条也对方法做出了界定:“方法一词是指方法、技艺或方式,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
方法专利中有制造某物的方法,如合成某种高强度化学纤维的方法,制造某种药品的方法等。方法专利中还有使用某物的方法,如使用某种化合物除去稻谷、小麦和玉米周围的杂草的方法,精确控制冶炼温度的方法等。方法专利中又有对已知方法或物质加以新利用的方法。例如,某一发明者发现,某种可以除去油漆的化合物,还可以用为杀虫剂来使用,则该发明者可以对此种新的使用方式获得专利权。但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仅对这种新的使用方法享有权利,其权利范围不及于已经存在的化合物。
2、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
在专利保护客体中,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实际上是一种互有重叠的列举,有些发明可能会同时属于其中的两种甚至三种。“物质合成”,据最高法院所下的一个定义,是指“两种或更多物质合成的所有物品,以及……所有的合成物品,不论它们是化学合成的结果还是机械性合成的结果,也不论它们是气体、液体、粉末还是固体”。至于“产品”,则是上述三种保护客体中含义最为广泛的一种。最高法院曾在1931年的一个判例中定义产品说:“无论是使用手工或是机器,为实用之目的而用原材料或处理过的材料生产物品,使这些材料具有新的形式、质量、属性 或构成;或者说,为实用之目的而用原材料或处理过的材料制造的任何东西。”由此看来,任何不属于机器和物质合成的发明物,都可以纳入“产品”的范畴。
尽管美国专利法在“物”的方面仅列举了机器、产品和物质合成,但这种列举的最终目的却是要涵盖一切发明物。制定1952专利法时,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报告都明确说,专利的保护客体应当“包括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后来的一些判例也反复引用了这句话。与此相应,专利的申请和获准的专利,一般也不必说明有关的发明属于上述客体中的那一类。
长期以来,发明专利一直都是授予非生命的发明。然而,随着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是否可以将生命有机体纳入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成了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査克拉巴蒂就一种转基因的微生物申请专利。专利局虽然批准了生产该微生物方法的权利要求,但驳回了就转基因微生物本身的权利要求。就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査克拉巴蒂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当上诉法院做岀了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后,专利局又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中,专利局认为,国会的立法意图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局限于无生命物。最高法院则判定,国会的立法意图是用发明专利来保护“阳光下人所制造出来的一切东西”。而且,专利法也没有将有生命的物质排除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就本案的转基因微生物来说,它是一种人造的产品,而非自然存在的东西,因而可以作为“产品”或“物质合成”受到保护。
“査克拉巴蒂”一案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也为这一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随后,专利局运用“査克拉巴蒂”一案的推理,判定植物和动物都可以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1985年,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玉米植株、玉米籽和玉米组织都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尽管玉米植株和玉米籽还可以受到“植物专利法”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保护。1987年,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某些转基因的人造牡蛎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几乎是在同时,专利局还宣布,将把“非自然产生的,非人类的多细胞有机体,包括动物,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这一决定一经公布,立刻引起轩然大波,以至于专利局决定暂停8个月授予动物专利。然而在1988年4月12日,当8个月的暂停期终止后,专利局就公布了第一件动物专利,即由哈佛大学研究开发的转基因鼠。
3、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因而,一种发现于地下的新矿物或一种发现于野外的新植物,都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客体。同样,爱因斯坦不能就他著名定律获得专利,牛顿也不能就万有引力定律获得专利。
因为,这类发现是对于自然界的说明,可以由所有的人自由使用,而非专属于某个人。
此外,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2181条,用于原子武器的核材料或原子能也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由其他法律明确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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