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观念包括 概念、公式、名词术语、客观事实、科学发现和科学原理等等。思想观念一般是通过公共基金来促进其发展的。各个国家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可以说都是创造思想观念的部门。与此相应,使用了公共基金而创造出来的思想观念,也应该属于全社会或全世界共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思想观念的创造者不得将有关成果据为己有。如果让思想观念的创造者享有专有权,如果让他们控制他人对有关思想观念的使用,就会阻碍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曾经将“科学发现权”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但这仅仅是指科学发现者对其所做岀的发现享有精神权利,而非发现者对有关的科学发现或科学原理享有专有权。例如,着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波尔发现了“量子理论”,他们仅仅对有关的发现享有精神权利,甚至有关的理论可以被命名为“爱因斯坦理论”、“波尔理论”。但他们无权阻止他人以阐释有关理论的方式创作作品,或以利用有关理论的方式做出技术发明。
知识产权法虽然不保护思想观念,但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和依据思想观念所做出的技术发明,却是予以保护的。例如,“相对论”和“量子理论”虽然是不受保护的思想观念,但爱因斯坦和波尔阐释有关理论的作品却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又如,如果有人依据“相对论”或“量子理论”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做出了发明创 造,又可以成为专利法和商业秘密法保护的对象。当然,即使是在保护作品或技术发明的时候,版权法或专利法所保护的也仅仅是作品中的表述和具体的技术方案,而对于体现在作品或技术方案中的思想观念仍旧是不予保护的。
由于思想观念的创造需要付岀艰苦的劳动,有些人误以为也可以就某种思想观念享有知识产权。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植物学家在四川西部的山区发现了一种开放白色花朵的植物,将之命名为“佛莲”。这确实是一种美丽的植物,也确实是一个美丽的命名。随后,植物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拍摄了“佛莲”的照片,并配以文字,印成画册广泛发行。也同样是四川 的一个卷烟厂,以“佛莲”二字和素描的“佛莲”图案申请了商标。当“佛莲”牌香烟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卷烟厂也因此而大赚其钱的时候,植物学家们觉得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事实上,卷烟厂并没有侵犯植物学家们的任何知识产权。
尽管植物学家们在命名这种植物时绞尽脑汁,耗费了大量的劳动,但“佛莲”毕竟是一个名词,是人们为某种客观存在的植物所起的名字。名词术语是不受知识产权保 护的对象。如果让命名者享有控制他人使用“佛莲”一词的专有权利,无疑是对思想观念提供了保护,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当然,植物学家们对于自己拍摄的照片和编配的文字是享有版权的。如果卷烟厂未经许可而复制了有关的图片和文字,并在市场上发行,就会侵犯植物学家们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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