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权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制止他人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的权利。在实际的工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范围非常广泛。与此相应,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也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同时,“不正当竞争”又带有很强的某一时代商业道德评判的特征。因此,随着工商业活动的发展,随着商业道德价值的变化,还会产生一些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又是一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权利。
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以下叁种:不择手段地造成竞争对手之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混乱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损害竞争对手之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信誉的虚假言辞;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让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产生误解的标识或说法。
依据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假冒,包括对商标、商号和商品外观的假冒;虚假广告,对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特征等进行误导消费者的陈述;毁人商誉,以虚假陈述的方式诋毁他人的商品、服务、商标、商号或商业信誉等;淡化,包括淡化他人的商标和商号;盗取他人商业价值,主要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披露的商业信息,并且造成了对他人商业利益的严重损害。除此之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还包括盗取他人商业秘密,以及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身份中的商业性价值,即侵犯他人形象权。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关系,有人曾形象地将之比喻为是海水与冰山的关系。即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浮在海水上的叁座冰山,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则是托起这叁座冰山的海水。不属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知识产权,或者说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不予规范的知识产权,都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受保护的依据。
就版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说,前者保护关于思想观念的表述,后者保障版权所有人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这方面,书刊名称和作品中人物 形象的保护,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先说书刊名称。一般说来,书刊名称比较简短,不构成具有原创性的表述或作品,因而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书刊名称又具有向社会公众标示作品或刊物的作用,具有将这一作品与其他作品、这一刊物与其他刊物区别开来的作用。就某一作品或刊物来说,其名称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商标的作用。显然,如果有人盗用了他人的书刊名称,尤其是盗用了知名书刊的名称,必然会在社会公众之中造成混淆。因而,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有关的权利人都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图形人物形象,一类是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一般说来,图形人物形象,如迪斯尼的米老鼠和唐老鸭,张乐平的“叁毛”等,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为这种人物形象由线条、色彩、形状构成,再加上具有鲜明特色的语言和动作等等,本身就构成了版权法所保护的原创性表述。而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主要是由语言文字刻画而成,一般说来缺乏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就一些知名作品来说,如果他人盗用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有关的版权人仍然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为这种盗用带有利用他人声誉和不正当竞争的特性。
在版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上,还有一个数据库的保护问题。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费斯特”一案中裁定,编辑作品只有在具有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时,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电话号码本不具有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因而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费斯特”一案虽然将电话号码本一类的数据库排除在了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外,但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此类数据库的制作者所投入的资金、人力应该如可获得保护?很显然,数据库的所有者在创建某一数据库的过程中,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时间等等,以获取、査证和以某种方式展示有关的内容。而在计算机技术普及和发达的今天,其他人又可以轻易地利用该数据库中的内容,如编写新的数据库或反复使用其中的数据,并且不会侵犯版权。这样,对数据库予以适当的保护就不可避免地摆在了立法者的面前。非常有意思的是,尽管许多国家将数据库的保护与版权保护并列在一起,但数据库保护的目的却是制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抽取或反复使用其中的数据,保护制作者的投资和相关的劳动。显然,对于数据库的特别保护,带有浓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色彩。
就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说,前者保护属于法定范围的、符合法定要求的发明创造,后者则对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其他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保护。这主要是指商业秘密法的保护。例如,当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又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等法定要求时,发明人可以寻求专利法的保护。
就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说,商标法只提供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而不提供对于其他商业标记,如未注册商标、商号、商品外观的保护。这样,不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记,都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除了与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有关的一些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一些独特的保护内容。如制止虚假广告、维护市场竞争者的商誉、保护形象权等等。
应当说,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兜底的作用。如果某人认为自己享有一项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在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寻找保护的依据。如果在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找不到受保护的依据,就应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找保护的依据。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仍然找不到受保护的依据,那么这项“权利”可能就不属于知识产权,或者说可能就没有“权利”存在了。
按照美国一些教科书的通行划分方法,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版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形象权和思想观念提供权。而对于处于版权与专利权之间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些着作也对之进行了单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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