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观念不受保护,但依据科学发现、科学原理和客观事实等“思想观念”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方案,却可以构成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可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有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以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有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的合成,或其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
发明首先是一种新的创意或构思。其次,这种创意和构思又必须具体化为特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领域中的特定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为发展中国家起草的《发明示范法》中,有关发明的定义即说:“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中的特定问题。”
思想观念与专利权的关系,或者说思想观念与技术发明之间的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什么程度上某一发明的创意和构思仍然提留在不受保护的思想观念的层次上,在什么程度上已经具体化为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或技术方案。事实上,专利审査中所要求的“实用性”,就是指有关的发明创意和构思已经具体化为实用的技术方案。
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实用性”还有一个含义,即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必须完全彻底地披露有关的发明,提供足够而清晰的信息,让相关技术领域中的人员能够制造或使用该项发明。这实际上是说,有关的发明创造不仅已经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技术方案,而且还可以让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技术人员利用该项发明。如果相关的技术人员经过自身的努力还达不到该技术方案的基本要求,或者说还需要通过自身的创造性努力去填补技术方案中的 空白,则说明该发明创造不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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