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史,从专利制度的萌芽,到现代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制度,经历了100多年的时间,按时间顺序分为1949年10月1日前后两个阶段。

  1949年10月1日以前

  19世纪中叶,太平天国的领导人洪仁开于1859年到南京主持帽政,提出了《资政新篇》革新方案,其中包含鼓励发明创造,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

  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是1898年5月由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尽管由于维新运动的失败,该章程在颁布后也没有得到实施,但是它标志着中国专利制度的萌芽。

  1912年12月,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已经含有现代专利法原则的因素。之后,章程的内容又不断地得到完善,如保护对象扩大到制造方法的发明或者改进,奖励对象是对工业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分别授予15年、10年、5年或3年的专利权,增加了新型和新式样专利等。

  1944年5月,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这是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该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新型和新样式,3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分别是15年、10年和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949年10月1日起

  1950年8月,颁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对保障专利权,专利申请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异议制度,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期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按照该条例,发明人可以对其发明自愿申请发明权或专利权。不过,对有关国防的发明、有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并有迅速推广必要的发明、职务发明、接受委托并领取报酬完成的发明,国家只发给发明证书,不发给专利证书。对制造化学物质的新方法可以发给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但对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发给任何证书。已经下发的发明证书或专利证书可以根据政府的需要改发。即已经发给发明证书的发明,如果政府不需采用,主管机关可以改发专利证书。该条例采取的是保护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获得发明权的人,享有名誉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发明的处理权归国家。获得专利权的人享有完全的专利权。该条例未及实施便进入10年“文革”时期。

  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国家专利局。我国的专利法历经3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92年9月,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考虑国际协调发展的趋势,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首次修改,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1995年,我国加入《布达佩斯条约2000年8月,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逬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8年12月,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3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相比,专利法第3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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