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由于受到财务困境的侵袭而被迫重组,此时它们必须与公司债权人达成重组计划,或者就只能申请破产。

  在美国,破产程序可以由债权人启动,但通常是公司自己决定破产。1978年的《破产改革法案》分别在第7章和第11章设定了两种破产程序,公司可以从中选择一种,其中第7章的目的是监督公司的终结和解体,而第11章则试图拯救公司使其复苏。

  大多数小公司选用第7章。这种情况下,破产法官会任命一个托管人,由他关闭公司,进行资产拍卖,拍卖所得则用于偿还债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人可从其担保抵押品上获得价值补偿,如果还有剩余,就将交转到无担保的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的清偿又划为若干等级次序。法庭和托管人居第一等级,接下来是工资,然后是联邦和州的税款和对一些诸如养老救济金担保公司之类的政府代理机构的负债,余下的无担保债权人就只能搜罗残羹冷炙。托管人经常需要阻止一些债权人企图抢先一步收取债款,有时托管人还要收回某个债权人近期占有的资产。

  一旦小公司陷入困境,其经理人知道依第7章破产就意味着公司已经走到了尽头,因此就会尽可能地拖后进入破产的时间。基于这一原因,依据第7章的破产动议往往不是由公司,而是由公司债权人提出。

  不过,大型公众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通常都会试图恢复公司经营。这当然是在维护股东的利益;如果情况更加恶化,他们也不会再有什么损失,而如果公司恢复,那么他们就可以获得所有利益。恢复程序依1978年法规的第11章的规定执行,其目的是在制定重组计划期间,保持公司的活力,维护公司的经营,保护公司资产的价值。在此期间,对公司不利的其他做法将被暂停,公司通常继续由现有的管理层来运作。欠债的公司负有制定计划的责任,如果它不能制定出一个可接受的计划,法庭可以邀请任何人来制定,如债权人中的一个托管人。

  计划一旦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破产法庭批准,那它就可付诸实施。一每一级别的债权人对计划分别投票。接 受计划在毎一级别中至少需要一半以上的该类债权人投票同意,而且投票称“行”的债权人必须代表2/3以上的公司累计债权价值,此外这项计划还必须得到2/3的股东认同。只要所有级别的债权人都能受益,只要债权人在此计划下的境况不会糟过清算分配公司资产,那么一旦债权人和股东接受了计划,法庭通常就会表示同意。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有一类或更多级别的债权人投票反对,法庭也可能仍会同意某项计划,但是这种“勉强接受”的规定非常复杂。

  重组计划基本上就是一张表明谁拿什么的分配表;所有级别的债权人都将放弃债权,代之以新的证券或某种新证券和现金的组合。计划的制定问题就是为公司设计一个新的资本结构(1)满足债权人的要求,(2)使公司解决曾经导致公司陷入困境的最根本的经营问题。有时要满足这两项条件需要一一个异常复杂的计划,涉及到十几种甚至更多的新证券的设计。

  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很多重组中都会发挥作用,特别是对大规模的公众公司。它的责任是确保债权人在对拟议中的重组计划进行投票时,能得到所有相关的和实质性的信息。

  第11章规定程序的运作往往获得成功,企业出现了好转和康复。但也有一些情况下,恢复被证明没有可能,资产最终还是要依据第7章来清算。有时公司可能刚刚步出第11章规定的恢复程序,不久就又陷入,重新回到破产法庭。譬如说,TWA公司在1993年底走出了第11章破产程序,但不到两年就又再次进入破产程序,接着又在1998年第三次破产,由此引出了戏称“第22章”和“第33章”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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