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合伙制模式主要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营业资格;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它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需要领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因此,合伙制企业可以招募一些个人合伙人,促使企业快速发展。尤其是在“互联网+”蓬勃发展后,新兴企业抛弃了传统的合伙人模式,开始想办法吸引更多的个人合伙人。

  比如水果斑马,其创始人周政寰就是通过众筹方式召集了众多个人合伙人。这些合伙人,有的是自然人,有的是个体户,成为合伙人之后,他们共同为公司出资、出力、出资源,参与到公司的运营中。

  再如,某保洁公司联合知名的家政公司,为当地的家政服务人员搭建了一个平台,吸收很多个体户、自由从业者成为合伙人。公司在平台上设置了不同的项目,包括家电清洗与维修、日常保洁、月嫂保姆、杀虫除螨等,每个项目召集三个合伙人。成为合伙人之后,平台提供礼仪和技能培训,并且为其宣传、寻找客户,合伙人则需要维护平台的形象与口碑,提高服务品质和业绩,促进个人和平台的共赢。

  还有老板电器推出了经销商持股计划,把下游的经销商(包括个体经销商和经销公司)纳入合伙人的范畴,是其“千人合伙计划”(对企业内部和分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后续措施。部分经销商可以购买老板电器的股票,有效实现了经销商和企业的利益捆绑,大大提高了经销商的积极性和热情。

合伙制模式

  在合伙制下,企业还积极寻找新的合伙模式,把一些学界、商界、科学机构的人才发展成为个人合伙人,真正实现了合伙方式的创新与突破。

  比如,任正非多次前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走访,加强与国内知名大学科研人员的合作,实现开放性合伙模式。科研人员与华为的不同部门进行项目合作,因为科研人员所研究的高科技重点项目正是华为所需要的,华为为科研人员提供资金支持,并享有其研究成果的使用权。

  在这个过程中,华为会对这个项目的执行情况与成果进行考核和验收,如果项目超过预期指标,科研人员还可以获得浮动奖励。相反,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既定目标,科研经费尾款就得不到了。正是因为华为积极寻找学界、研究机构的“合伙人”,寻找新的合作点,才能实现自身技术创新与科研人员研究突破的双赢局面。

  再如,某科技企业想要获得创新和技术上的突破,开始与厂商、学界、研究机构合作。

  但是,企业管理者明白,合作远远不如合伙能把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创造更大的价值。于是,管理者尝试创新协同合伙模式,与国内外著名学术机构的科研人员合作,采用开放知识产权的方式。

  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为这些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研发项目由科研人员和企业技术骨干主导。同时,企业支持全国学术伙伴共同合作,开放知识产权一研究成果面向公众共享。这意味着企业拥有更多的创新开放式合伙人,让其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且能更快速地占领市场,也让合伙人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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