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满足“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的条件而设立,且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

  (1)组织结构简单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只需发起设立即可,而且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监理会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化组织结构。

  (2)股东关系简易

  由于法律层面上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设置了上限,也就是说即便只有一个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股东之间的关系比较简易,而且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会大大降低协调难度。

  (3)股东流动率低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将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进行自由转让,但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的同意,才可以对外进行股权转让,这就增加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难度。

  (4)降低股东风险

  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是依据各自出资额为限担负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某个股东出现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可由公司财产进行担负,并不需要股东以个人资产进行补偿。这就降低了股东的连带风险,也是有限责任公司重要的特征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劣势

  (1)融资难度较大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这就导致其募集资金的方式和途径只能通过发起人进行筹资,但又受制于股东人数较少,一般很难募集到大量资金用于公司扩大规模。

  (2)提高投资风险

  这一点也是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流动率低的优势而言,虽然股权对外转让难度较大的受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让某些股东无法轻易离开,但从投资盈利的角度来说,严重缩小了投资变现的方式与范围,提高了投资风险。

  (3)缺乏社会监督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注重“公示主义”,往往会导致两方面的弊端:一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某些股东会刻意逃避责任和风险,甚至将风险转嫁给公司;二是缺乏监督会使某些股东在公司事务上依据自己的意愿秘密行事,如果最终带来的是负面结果和影响,其他股东和公司都会遭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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