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我们平时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听到税务工作人员说“根据某项税法的规定,你们公司应该缴纳增值税多少”等,或者我们可能还会听到一些税务会计说“根据某项税法的规定,我们企业可以享受某些税收优惠”等,可见,税法是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缴税的依据。对于企业的涉税工作者,显然需要了解与洞悉税法。

  那么,税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呢?总体来说,从税收立法权限上来看,税法具有多层次性,既有国家税务,又有地方税务,所以在表现形式上也具有多样性;税法还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适当灵活性,在结构上具有规范性,而且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述,具有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此外,根据税法的制定主体与适用范围的不同,税法还可以分为国内税法与国外税法。

  目前,我们从国家层面上来看,构成税法的组成部分有: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属丝和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维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恒行条例》等。

  (3)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门制定的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加《申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细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等。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还常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颁布实施,如《外国公司船伯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等。

  以上是在国家层面形成的税法,各省、自怡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根据在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第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规。另外,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将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我们接下来再看税法具的效力,这主要包括三都分:

  (1)税法的对人效力。

  这是指受税法规楚和约束的纳税人的范围,包括纳税个人和纳税单位。税法对人的放力主要涉及一国的税收管辖权同题。我们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可知,税法对人的沙力依据所板据的原则有三种:

  第一,属地主义,即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香发生在本国领城内作为是向征税的标准,而不论纳税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第二,属人主义,即以纳税人是向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确定是否征税,而不论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城外。

  第三,折中主义,即兼顾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原则;我国税法的对人效力采取的便是折中主义原则,也就是说,既考虑属地,又考虑属人原则。

  (2)税法的空间效力。

  这是指税法的法律强制力所能达倒的地域范围,一般分为中央税法的空间效力和地方税法的空间效力。所谓中央税法,是指由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和由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邵门制定的普遍有效的税收行政法规;与此相对应,地方税法的空间收力,是指地方性税收法规仅在本地方行政管辖区域内有效。另外,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一些虽在我国领域范围内、却享有税收豁免权的区域除外,比如外国使馆区等。可

  (3)税法的时间效力。

  这是指税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国,税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实施时间滞后于公布时间;实施时间和公布时间一致;实施在前,公布在后。其中,前面两种情况比较常见,第三种情况比较特殊,一般不予采纳。

  关于税法的失效,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客观废止,即旧的税法规范由于失去其存在的客观条件而当然废止;规定废止,即新税法中明文规定,在新法生效时,旧税法自行废止;抵触废止,即新税法确认与其相抵触的部分税法规范被废止。

  另外,税法的溯及力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它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四大原则。这四大原则在我国税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实体法采取从旧原则,即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则采取从新原则。

  在了解税法时,我们还需要了解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总体来说,税法包括这些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这是税法最为重要的原则,并为税收的规范性、稳定性、权威性等奠定了基础。

  (2)税收公平原则。

  这是指纳税人在税法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3)税收效率原则。

  这是指国家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税收效率主要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其中,征税费用是指税务部门在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

  与此相对应,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总体来说,税收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4)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税法调控是一个基本手段。国家对不同产业与行业的引导,很多时候可以体现在税法的条款中。比如说,国家鼓励出口,便在税法中采取了“出口退税”的措施;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则为15%等。通过税法调控,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只那么,税法中要具备什么样的要素呢?我们通过总结分析,可以发现税法中主要包括7个基本要素。

  (1)纳税人。即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是税法在明确向谁征税时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我国的每一项税法,均对纳税人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2)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对象,即对什么客体进行征税。征税对象的不同,是各个税种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正如税的四种分类一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它们是征税对象分类的重要标志。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并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因此,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国家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志。我国税率主要采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的形式。其中,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额大小,均采取同一比例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多而相应逐级递增的税率;定额税率是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应纳税额。除了这三种主要的税率形式,还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附加与加成等。

  (4)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这在税法中要予以明确规定。

  (5)减免税。这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者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税收优惠、照顾措施。量业金

  (6)税务争议。是指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在出现这种纠纷时的处理机制。

  (7)税收法律责任。这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在履行征税职能时,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

  膏A公司与B公司具有相同的股权结构,在2013年2月~2014年2月(一年时间),A公司将自有资产(价值200万元)免费提供给B公司使用,双方并未做出任何针对此项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其中,B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

  具一2014年4月,A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这种情况后,通过调查认为: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A公司免费向B公司提供自有资产,却没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租金,因此,按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税率为3%,核定B公司应缴营业税税金6万元,同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B公司补税6万元、加收滞纳金10950元。我们这里要了解的概念是,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对于关联企业,主要是指与企业有这些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具有同样的股权结构,意味着它们具有相

  同的股权所有人,所以两者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另外,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当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关于税款滞纳金的规定,《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担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带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基于此,我们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知道,A公司提供200万元资产给B公司免费使用1年,可视为B公司的一种营业所得。根据B公司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可以得出B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200×3%=6(万元)

  B公司免费使用1年,却未作税务会计与处理,也没有申报纳税,所以B公司需补交的营业税带纳金为:

  365×60000×0.0005=10950(元)

  因此,B公司需补交营业税及带纳金合计:60000+10950=70950(元)。

  通过上面的阐述,相信你对税法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认识。当然,对于企业来说,会更加重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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