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岁入岁出审计规程》该《规程》由晋冀豫边区政府于1942年4月13日发布,共4章22条,《规程》规定了立法宗旨、审计机构与权限以及预决算审计等。根据边区政府组织条例有关规定,规程制定了各级机关单位经费开支和全区的岁入岁出的审计办法,规定审计是财务行政中的立法部分,一切收入非经审计核准,不准征收,一切开支非经审计审核不准动支,违者以贪污论处。对预决算及审计程序,规程规定,全区岁入岁出汇总预决算按三步编制。
第一步,由县政府审计全县岁入岁出,各科目的可能与必须数额编送专署批核。预算须于会计年度开始前3个月完成,决算于年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完成。
第二步,由专署审计全专区岁入岁出,各科目的可能与必须数额编造送财政厅行署批核。预算须于会计年度开始前3个月完成。决算于年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完成。
第三步,由财政厅行署批核。预算须于会计年度开始前3个月完成。决算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经常收入情况,征收机关及公营事业部门须按月、按季或按工作阶段报送,财政厅按岁入岁出总预算数分别审核。经常开支,需由边区领用机关在岁出总预算数额内按规定编造,参照工作需要编报逐日经费。支付分配预算半年1次,于1个月前送专署审计机关,经核准后通知会计逐日拨付,支付命令由用款机关具领。半年经费支付分配预算中,上下月的公费可以调剂使用,但每月各项目不得互相挪用,前3个月份分配总数不得超过半年总数的一半。规程强调,边区公粮及地方公粮的收支审计事宜一律按照规程各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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