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区、县市审计工作暂行规程》于1941年10月,边区政府拟定的(草案),共5章22条,体例比较完整,内容全面。暂行规程草案附则中规定,“本规程自41年第四季(10月份起)实施。”“不合宜之处由各县市分区提出经边区政府讨论修改之。”但未见边区政府正式发布实施的命令。

  暂行规程草案指出:“自41年起各县财 政经济工作要完全走向自给自足道路,增加很多收入支出的事项。为了配合这一工作的发展,所以有加强审计工作之必要。”规定,各县市分区审计人员掌管所属机关的财政经济工作的审核事项,审计员应参加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政府委员会。各分区县市设审计员1人,必要时再加文书1人。县审计员由专署审计员领导,各直属县及专属与直属市的审计员受边区政府审计处领导,但行政上受当地首长管理。审计员由各县选择适当人员,呈报边区政府审计处转边区政府主席委任。各分区县市须设审计委员会, 由3人至5人组成,审计员是当然委员,并可按各方实际由审计员任主任或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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