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于2003年3月4日审计署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制订,共21条自5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9年12月2日,审计署根据审计条例中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与1985年12月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的若干规定》相比较,《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内部审计机构改革设置、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审计范围、审计对象、主要职权、审计程序、干部任免、职业要求、违规惩处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完善、具体的规定,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也提出了要求。关于内部审计主要职权,新增加了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内部审计所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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