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7月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7月17日《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颁布,审计和监督职能均由监察院行使监察院下设5个局和1个政治宣传科,其中第二局设审计科,掌握具体审计事宜。主要审查各机关所用簿账方法,是否遵守规定的统一方式;审核政府各个机关的各项收支;派员亲赴各地机关审查账目;对广州市内的各机关,至少1个月审查1次,广州市外各机关至少3个月派员审查1次;审计科审计过后,向监察院报告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无论任何机关均须开列职员俸给表送交审计科备案,以后如有新委员就任,也应随时报告;审计科有权查核各机关职员所领薪俸,是否依照审定发给;审计科派员审核各机关财务时,如遇有怀疑及质问,无论任何高级官吏应即给予圆满答复;审计科查出舞弊事件,向监察院报告,以期依法办理。

  现时期审计科长这一职务称多数用于(市)级企业内部所设的审计科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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