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往往针对不同的组织机构和形式设置不同的税收政策。在一个经营主体的设立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该企业的性质。对新设立的公司而言,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个体工商业户(无限责任公司)。这种选择,对一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非常大。
而从公司设立的角度讲,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首先需要对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作出选择。作为分公司运作具有如下便利:
(1) 降低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1) 降低集团公司的所得税。
2)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免缴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
3) 可以利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有利形势。
4) 可以对利息、股息以及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巧妙的策划,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2) 管理上简便,避免了当地主管当局的许多麻烦。
1) 由总部直接控制其经营,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减少填报账表,审计账目和有关公司法等法规约束上的麻烦,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
2) 内部管理的程序简便,没有或减少职工参与其活动,从而提高了企业经营决策的灵活性。
3) 在股份资本中,没有像对子公司那样对外国参与最低额和最高比例的要求,企业也没有必要在当地发展股东或董事。
(3) 经营上比较灵活,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总机构对外设的分公司不负法律责任;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有利于把税后利润转移到母国。
(4) 如果条件许可或遇有特定的机会,比较容易转让定价,降低流转税的负担。
当然,分公司运作也存在如下不利因素:
(1)有关独立核算企业的税收待遇,分公司往往不能享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不能享受对参股所得的免税优惠;②不能享受所在地给予独立核算企业或子公司的减免优惠以及其他投资性鼓励;③分公司一旦盈利,其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就应该在其所在地申报纳税,这样,如果分公司所在地的税收负担率比较低,就不能像子公司那样获得延期申报纳税的好处。
(2) 机制运转受到许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如果总机构要通过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运作就会存在管理上的困难,缺乏独立机构经营上的灵活性,一般而言,在有关费用的支付上,总机构与分机构之间所支付的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扣除。此外,如果分公司要想改为子公司,可能要就因此变化产生的资本利得承担纳税义务,并且这种转变往往还要征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3) 往往会拔出萝卜带出泥。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负有公布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义务,因此,对一个分支机构账务的审查,往往会影响到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
(4) 容易被当地税务主管当局列入黑名单。分公司与总机构之间比较容易进行转让定价运作,所以作为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比较容易在转让定价问题上遇到麻烦,当地税务机关经常会对分公司在转让产品、货物以及劳务等方面的经营行为产生怀疑而作为清查的对象。
(5) 分公司对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差。比如当一国发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时,子公司就可以享受到这方面的好处和优惠,而分公司就不能。
以上比较客观地分析了分公司的经营特点,这些情况对于子公司来说正好相反,即分公司的长处是子公司的短处,而分公司的弱点正好是子公司的优点。当然,以上的分析仅仅是从理论上进行的,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即使是对于一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而言,也存在筹划的可能性。就税收负担来说,公司形式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佳,这是因为世界各国税法中鼓励投资的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自然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此外,还可以在中外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上作岀选择。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经营方式,它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紧密型合作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即松散型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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