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般纳税人业务):小王是企业的总务,负责采购公司的日常用品。为了贯彻公司成本控制的要求,他总是力求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争取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原料。2010年12月8日,小王又外出采购一批办公用品,他走访了三家经营同样商品的企业,其中有一般纳税人甲企业,也有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第三个就是无证经营户丙。通过调查他发现,无证经营户丙销售该商品的价格最低,比一般纳税人A企业的价格要低15%,但是不能提供抵扣17%增值税的増值税专用发票。

  恰在这个时候,小王接到一个短信,说深圳某企业可以以开票额3%的价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承诺可以先提供发票,让对方到当地税务机关比对、论证,申报抵扣税款以后再付款。

  小王将此事向公司负责人刘经理作了汇报,刘经理认为不妨试一试,他认为:反正如果税务机关论证时不通过就不付款,企业也不存在什么损失。

  于是小王与深圳这家企业取得了联系,果然,对方在第三天就将公司所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发过来了。刘经理签字以后,小王就到公司的财务科结账。从事内部管理的李会计并不了解前面是如何操作的,他见发票手续齐全,有关数据与人库单一致,于是,就接受了这张发票。

  当月李会计就按照正常程序做账,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张发票也顺利过关。于是,小王经刘经理批准后,如期给对方支付了开票款。

  自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小王按以上方法通过深圳某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合计金额450万元。

  但是,2011年7月28日,当地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到该企业进行检查,对以上事实进行了处理。结果令该企业补税76.5万元,同时处以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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