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协议条款
目标公司可能寻求与善意收购方,如白衣骑士签订协议,向它们提供一定的利益,激励它们参与并购过程。这些激励措施可能釆取锁定期权,最高酬金或者损失费形式,使得敌意收购变得更加困难与昂贵,从而保护目标公司的利益。
锁定交易
锁定交易类似于白衣护卫防御措施。在锁定交易中,目标公司出售的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股票。有时候,“锁定交易”这一术语也被更普遍地用以表示公司向善意的第三方出售资产和股票。在锁定交易中,目标公司向第三方出售部分资产,这样使目标公司对于收购方来说变得 不具吸引力。目标公司通常出售那些它认为收购方最希望得到的资产。锁定交易也可以以锁定期权的形式出现,即赋予善意第三方在目标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买入特定资产或股票的权利。锁定期权甚至可以在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少于51%时生效。
在某些情况下,锁定期权被视为无效。法院认为锁定期权限制了最初出价方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能力。威廉姆斯法规定要约收购必须经过20天的等待期,而锁定期权的存在使最初出价方的等待期还没有结束,目标公司与善 意第三方的议价过程就已经开始了。--个无效锁定期权的例子发生在1981年,当时为了防止被美孚石油公司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向美国钢铁公司提供期权,使美国钢铁公司可以按固定价格购买其下属的耶茨油田。这项期权将对今后的投标竞价产生重大影响,因为耶茨油田是马拉松石油公司最有价值的资产。法院判定这一期权无效,因为它违背了威廉姆斯法。之后另一家仲裁法庭也支持了这一判决。最后,美孚石油公司由于违反了反托拉斯法而停止了收购,马拉松石油公司则被美国钢铁公司收购。
在后来发生的收购战役中,同样是在特拉华州,大法官法庭判决锁定期权合法有效。这个案例发生在1988年,在J.P.史帯文斯与西点-佩珀雷尔两家纺织品制造公司的收购战中,法庭裁定J.P.史蒂文斯提供给另一买家一奥德赛合伙企业的财务激励是合法的。在这项激励中,J.P.史蒂文斯对奥德赛合伙企业提供1700万美元的财务补偿和在收购价格大幅上升时800万美元的额外补助。与对J.P.史蒂文斯12亿美元的投标价相比,这些财务激励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在进行裁决时,法庭的依据是仅向某一买方提供的锁定期权或者财务激励是否促进了竞价过程。法院认为竞价过程能够带来高价,从而增加股东的财富。
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裁定,维亚康姆公司拥有的锁定期权无效,这项期权规定,在QVC收购派拉蒙公司后,维亚康姆公司能够以预先商定的收购价购买派拉蒙通信公司2400万份库存股票。这样,维亚康姆公司就可以向QVC出售股票,从而抬高QVC的价格。
大多数人认为,管理层利用锁定期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事实确实如此。不过,蒂莫西•伯奇研究了1988—1995年间的2067件交易,其中8%采用了锁定期权,研究发现,当存在锁定期权时,目标公司获得了较高的收益率,而收购公司则获得了较低的收益率。这表明,平均来说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从这类安排中受益。
尽管J.P.史蒂文斯和西点-佩珀雷尔一案的裁决已经明确了锁定期权的合法性用途,但其后特拉华州高级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强调了这些合约的非法用途。法院判决麦克米伦公司与KKR公司之间订立的锁定期权协议不合法,因为这一协议允许KKR公司甚至在它与麦克米伦公司的协议没有成功签订之后仍可以购买麦克米伦公司某些有价值的资产,这一设计仅仅是终止了竞价过程,并使KKR公司占有竞价先机。但是竞价是可以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的。在这个案例中,锁定期权被用来驱逐一个不受欢迎的买家一马克斯韦尔通信公司。法院的立场是,锁定期权只能用于促进而不能限制竞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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