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定向大股东进行的差别化支付是合法的,只要这些支付是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不过,正当的商业目的这一范畴太过宽泛,它给予管理层相当大的自由来采取让管理层而不是股东受益的行动。
管理者可能会辩称,为了完成公司未来的増长计划,他们需要防止公司被其他可能改变公司经营方向的实体收购。
对合法的商业目的进行解释时,可能考虑到在职管理层与收购者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也考虑到管理者可能追求保持公司经营战略的持续性。虽然有些管理者认为,法庭对合法的商业目的定义过于宽泛从而保护了管理层,但其他人认为,法庭是站在维护管理者拥有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能力的立场上。很多公司管理者相信,法庭的立场使他们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敌意收购,因为敌意收购者获得公司只是为了变卖公司的资产来取得短期收益。围绕着公司收购者持有短期动机还是K期动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在德上古公司对巴斯兄弟的绿票讹诈支付一案中,绿票讹诈本身的合法性得到了确立。特拉华州大法官法庭认为,1984年向巴斯兄弟支付的包含3%溢价的13亿美元是合理的,因为它消除了巴斯集团今后可能对德士古公司所施加的潜在破坏效果。特拉华州高级法院支持大法官法庭的判决,批准了徳士古公司对巴斯兄弟的绿票讹诈支付,并驳回了股东的反对意见。很显然,这一重要判决为绿票讹诈在特拉华州法庭系统的合法性开创了先例。不过,还有一些州就不支持绿票讹诈,比如加利福尼亚州。迪土尼公司的股东对董事会提出了起诉,反对公司向斯坦伯格支付宣布的绿票讹诈。法庭签发了禁止绿票讹诈支付的命令,到1989年该案件最终被解决的时候,斯坦伯格的信用公司和迪士尼公司都遭受了损失。
Copyright © 2017.安徽合肥财税公司一站式代办注册公司代账、工商变更注销、资质办理、知识产权、税务财务等企业财税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All 皖ICP备140213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