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什么?伯尔尼公约的标题最初使用了“保护作者权利”的词语,后来因为该公约的法语讨论文本中“作者权利”一词的复数“Authors' rights”是指戏剧作者对剧本演出所获得的报酬,觉得不妥,所以后来改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表述方式,但是,正如伯尔尼公约第1条所说“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字和艺术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保护的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传统上是作品。从历史上看,作品受保护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例如在英国,最早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书籍,即印刷的文字作品,1709年的安妮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过所谓书籍,解释上包括印刷的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在内。以后增订保护的客体是:1735年:雕塑;1777年:地图;1798年:雕刻;1833年:戏剧作品的表演权;1835年:演讲即口述作品;1842年:音乐作品的表演权。1886年,英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原始的签订国之一,当年就立法贯彻该公约的规定,作品受保护的范围就扩大多了。到现在,这种扩大的趋势还在继续,例如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又成了受保护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是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字和艺术作品享有的权利而签订的。所谓文字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说是指文字、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接着伯尔尼公约详细列举了各类作品,但是在列举作品之前有“诸如”二字,说明其所列举的作品也只是例示性质,并不是穷尽的。实际上文字和艺术作品包括了文字、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世界著作权公约则对“文字和艺术作品”仅仅作了概括的规定:“文字的、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两个公约规定作品范围的方式虽然不同,但是不能说两个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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