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规定保护文字和艺术作品。“文字和艺术作品”是指“文字、科学和艺术领域中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达的方式或者形式如何”。这就是说,文字和艺术领域中的一切创作都在伯尔尼公约保护之列。这种作品的表达形式可以是文字、数字、符号、乐符、图画、立体物,或者这些形式的组合(例如电影)。伯尔尼公约列岀了用以表达的方式或形式的作品清单,包括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和其他口述作品;戏剧或歌剧作品;配词或不配词的乐曲;舞蹈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方法表现的作品;绘画、建筑、雕塑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地图和技术图纸。这只是一个例示式的清单,并不以此为限。例如,计算机程序现在也已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

  上述定义中提到了科学作品。然而,应当了解,科学作品受到保护,并不是因为作品的内容是科学的,而是因为它们是书籍、小册子、影片、或者绘图等。作品的内容不是保护的条件。上述定义中包括了科学作品是由于它们在表达时采用的形式。所以,不仅自然科学作品,而且社会科学、哲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由于它们采用的表达形式也都受到保护。

  二次作品,即对原始作品进行翻译、改编、乐曲改编,对文字、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而形成的新作品,以及将一些作品汇编在一起而形成的新作品,例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应当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到保护,但不能损害原作的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规定,除保护期另有规定外,各缔约国可以自行立法确定其法律对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程度,以及这种作品和外观设计受保护的条件。这里没有说对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须用著作权法保护。所以根据这个规定,缔约国只要对这种作品和外观设计给予法律保护,就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不一定必须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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