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目的是要规范缔约国之间的关系,解决它们之间对作品的利 用所可能产生的问题。所以,缔约国作者的作品在其本国所受的保护,完全适用其本国法律的规定,伯尔尼公约不提供任何保护。这种作品在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所受的保护,则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例如,中国作者在中国出版的作品,他在马来西亚享有与马来西亚作者享有的一样的权利,在日本享有与日本作者享有的一样的权利,以及该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作者在每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受到完全一样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每一个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作者必须至少给予与本国作者同样的待遇。即使作者的本国(其他缔约国)给予的待遇更高,他也不能要求该缔约国给予那样高的待遇,而只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另一方面,如果该缔约国在某一个问题上的规定没有达到该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则该作者有权要求享有该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广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自动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规定,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说,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享有其他缔约国的著作权,不需要向那些国家提出请求和履行登记、缴费等手续。这是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所谓手续,必须理解是指著作权得以存在和行使的条件,即如果不履行该手续,就导致不能取得著作权。至于其他手续,例如某些缔约国制定的利用作品的示范性合同,不是这里所说的手续。

  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是就缔约国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事实上,有些缔约国是有要求交存或者登记作品,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的,例如美国。然而,在这些国家,只要这些手续只适用于其本国国民,其他缔约国国民如不履行这些手续,也不影响作者在那些国家享有或者行使著作权的,那就不能认为它们违反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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