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继承性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这种公共商品是由个人创造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无形稀缺资源。从公共商品的意义上看,社会公众对其也有合法的需求。知识产权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刺激知识创造,促进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利用。
美国年国会报告针对著作权立法即指出:“制定著作权法时,国会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在多大的程度上立法能够促进生产者的创造,并相应地使公众获益;二是,在多大的程度上授予的专有权会损害公众。”
知识产权法授予知识产权人的是一种专有权,但专有权的授予并不能排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因而它必须解决好这种专有权的范围、限度问题法律上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时间性和地域性,以及公众可以自由或有限地接近的领域和程度等;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立法设计必须围绕专有权的分配和公有领域的设定、专有权利和公众权利的合理、公平配置展开;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在不断膨胀,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两者始终处于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之中,需要不断通过修改立法来加以完善。离开了利益平衡的指导,上述问题都将无法解决。
知识产权制度首先是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国际上已获得公认,它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等智力成果、工商业成就的专有权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法学研究方法显然是知识产权研究的主要方法。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相比,法学研究方法更强调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强调公平正义原则、财产的安全与自然秩序。
应当看到,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即它本身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本身已经被公认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无形财富。知识产权制度背后具有很强的经济理性。制度经济学家甚至将知识产权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无疑也是研究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方法。
如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的卡洛斯科雷亚认为“纯法律的分析或者纯经济的分析都无法看清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知识产权的影响。”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法学显然不同,它强调市场与效率,研究如何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实现这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经济学的观点中,知识产权与市场紧密相连,知识产权法强调市场价值和个体利益,并且知识产权在市场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激励知识财富创造,促进知识、技术和信息的扩散,以及实现无形财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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