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著作权公约明确规定,该公约没有追溯的效力。这就是说,对于在该公约于某一缔约国生效之日已经永久落入该国公用领域的其他国家国民的作品或者作品中的权利,不适用该公约的规定即该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对于尚未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假设也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来说,其他国家(包括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已落入公用领域,该国没有保护义务。这种情况在该国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之后也不改变,即使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期间尚未届满,也一样。换言之,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效力并不追溯到该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以前。这一点,世界著作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很不相同。因为后者的效力是要追溯到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以前的,只要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期间没有届满,新加入的国家也得给予保护。

  所谓永久落入公用领域,是指落入公用领域的状态已经确定,不可逆转。因为有些作品落入公用领域是暂时性的,例如在实行著作权注册制的国家,在作品出版日以后至注册日以前,即暂时落入公用领域,在注册以后开始落入专有权领域。如果世界著作权公约对新加入国家生效之日,某一作品正处于已出版而未注册前,则在该作品注册后,该新加入国家仍然必须对该作品加以保护。如果该作品在法定注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注册,那么,对该国来说,该作品就永远落入了公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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