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著作权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有权享受缔约国国民待遇的人包括:

  ① 缔约国国民,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在其他缔约国均享有各该国给予其国民的作品的同样保护,以及该公约特别授予的保护。

  ② 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有住所的,该缔约国为实施该公约,可以依照本国法律将他们视为本国国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使用“可以”二字,应当理解是指缔约国有权这样做的意思。在实践中,与“应当”的意思相同。至于“住所”一词,由于各国对住所赋予的含义不一致,在国际条约中实际上与“经常居住地”的含义相同。在巴黎公约就是如此。此外,世界著作权公约附件议定书之一说,应当将在缔约国有经常居住地的无国籍人士和流亡人士视同该国国民。这里又使用了“应当”和“经常居住地”的用语,可以作为上述说明的佐证。

  ③ 非缔约国国民,在世界著作权公约缔约国没有住所但其作品首次在缔约国出版的,在其他缔约国中享有各该国给予其国民在本国首次出版作品的同样保护。

  2、非自动保护原则

  世界著作权公约为了适应这些国家的要求,所以不釆用自动保护原则,但是也不要求履行一些国家所规定的法定手续,而是釆用一种折衷办法。这样做就符合世界著作权公约的非自动保护原则。首次出版是指经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授权的出版。要求载有这种著作权标记,是其他缔约国的国民要求在有关缔约国享有和行使著作权的条件,没有履行这个条件,就不能在该国享有和行使著作权。

  3、著作权独立原则

  世界著作权公约没有明白提到著作权独立原则。但由于著作权的地域性,事实上在各国享有的著作权是独立的。这反映在该公约的其他条文中,例如,按照国民待遇,缔约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缔约国享有各该国授予其本国国民的同样保护。由于世界著作权公约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相比,较为概括、原则,同一作品在各缔约国中享有的著作权保护可能出入比较大;又如作品的保护期是适用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的,世界著作权公约虽然规定最低要求,但仍留下相当的伸缩余地;关于著作权的内容,世界著作权公约仅规定应包括保证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复制、公开表演和广播等专有权。而且世界著作权公约还允许缔约国对公约所述的基本权利作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因此,同一作品在各缔约国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是不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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