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领域,除伯尔尼公约外,还有一个规定实质性保护的全球性条约,这就是世界著作权公约。

  对于伯尔尼公约,有些国家过去是持保留态度的,因为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其次是强调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其三是保护水平比较高,保护期间比较长。这些国家主要在美洲,尤其是拉丁美洲。为了把美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纳入世界性的著作权体系,在美国的敦促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会议,经过讨论,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世界著作权公约。这样,在著作权领域,在伯尔尼公约以外又形成了一个规定实质性保护的全球性条约。

  由于世界著作权公约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规定的经济权利比较少,保护期限比较短。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著作权公约都希望能获得多数国家的参加,因此形成了一种竞争姿态。但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的美国和前苏联两个大国,美国于1986年退出教科文组织,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前苏联则于1991年解体,其继承者俄罗斯于1995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尤其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不论是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都应遵守该公约的实体规定(有关精神权利的条款除外),而对于世界著作权公约则一字未提。此后有关世界著作权公约的活动已大为减少,影响也已减弱。

  中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著作权公约。中国政府声明,根据该公约第5条之二的规定,将利用第5条之三和第5条之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关于翻译和复制的规定。

  截至2000年1月1日,加入世界著作权条约的国家共有9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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