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所包含的各种经济权利都是专有权,具有排他的性质,为了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作积极性,是需要保护的。但是为了使创作的作品通过传播而得到广泛的利用,也需要对这些权利的严格行使加以适当的限制,使著作权人的 利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达到适当的平衡。

  1、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复制

  伯尔尼公约在规定作者享有复制权的同时,又规定缔约国的法律可以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复制作品,条件是这种复制不能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所谓“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个人为学习和研究的需要、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等等。只要符合规定,就不需要得到作者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所谓“作品的正常利用”,例如,小说和中、小学教科书的正常利用,都是印刷后向公众销售的。因此,缔约国就不能依强制许可的办法予以复制,即使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是不行的。所谓“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利益”,例如,大量复制后向公众销售,就会损害作者的利益。所以,无偿自由复制必须是合理的。所以有些国称这种使用为 “合理使用”。

  2、某些有限的合理使用

  ① 引用作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从公众可以合法地获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摘要形式引用报纸和期刊的文章,只要这种引用符合合理使用的惯例,而且并未超越引用目的正当需要的限度,是允许的,但在引用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② 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允许为教育目的,在出版物、广播、录音或者录像中,利用文字或艺术作品作为解说的方法,但这种利用必须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的限度以内,并且必须符合使用的合理惯例。其中“利用” 一语包括的范围相当广,复制、翻译、表演、朗诵、改编、广播等无所不可。

  ③ 复制报刊或广播电视节目中的文章

  伯尔尼公约规定,缔约国法律可以允许报刊、广播或者向公众的有线传送,复制报纸、期刊上发表的关于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文章,或者具有同样性质的广播作品,但原文章或作品明确禁止复制的,除外。这里所谓“复制”,在报刊就是转载,在广播就是播放。

  ④ 时事报道中再现作品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法律可以规定条件,允许为时事报道目的,以摄影、摄制电影、广播或者向公众有线传送的方式再现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看到或者听到的文字或艺术作品。在广播、电影或摄影报道新闻时,常常可以看到或听到受保护的作品。在报道新闻中再现这种作品是偶然的,不可避免的,但必须是在为报道新闻的正当需要的限度以内。

  3、强制许可

  ① 广播的强制许可

  伯尔尼公约在规定作者有授权广播其作品的专有权的同时,为公众的利益起见,又允许缔约国以法律规定行使这种专有权的条件,这就是可以规定强制许可,以取代作者的专有权。因为广播电视组织需要使用大量作品,要求它必须于事前与作者通过谈判取得许可,是不现实的。不过,广播电视组织使用作品,应按法律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

  ② 音乐作品录制的强制许可

  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已经同意连同歌词录制其音乐作品的音乐作品作者和歌词作者,各缔约国对各该作者再度授权连同歌词录制音乐作品(配歌词或不 配歌词)的专有权,可以规定保留的条件这就是允许缔约国对这些作者再度录制音乐作品及有歌词的音乐作品的专有权规定了强制许可。这里只规定了录制的强制许可。至于公开表演的许可问题,则由合同规定,不需要有强制许可了。但这种强制许可不能损害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4、翻译权的10年保留

  伯尔尼公约规定,所有非本同盟成员国在加入公约时,在不违反公约附件第5条第2款的情况下(即发展中国家没有利用附件第2条请求颁发有关翻译 的强制许可证),可以选择不适用该公约第8条有关翻译专有权的规定,而适用该公约1886年原始文本(1896年修正)第5条的规定。该条说,如果在作品首次出版以后的10年内,在某一缔约国没有授权译成该国通用语文的翻译出版,该作品在该国的翻译专有权即告终止。换言之,在该国以该语文翻译出版该作品,就无需得到该作者的许可,也无需向作者支付报酬。一般称这为10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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