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含有精神性质的权利,这是与工业产权不同的重要的一点。这种精神权利是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映而来的。为了保护与作品有关的作者人格,伯尔尼公约授予作者某些精神权利,在中国也称为人身权。

  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作者有主张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有人称这种权利为作者身份权,也有人称之为署名权,即作为作者署名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他有权反对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寡改或者其他更改,或者对作品有其他贬损行为。这种权利有时称为“尊重权”。

  作者的精神权利是不依赖于经济权利而独立存在的。在作者的经济权利转让以后,精神权利也仍属于作者所有。这是指作者有生之年而说的。至于在作者死后,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仍应予以维持,至少到经济权利期满为止作者死后,精神权利由谁行使呢?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精神权利的期限到经济权利期满为止。这是最低限度,缔约国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甚至无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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