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对该组织进行授权。如果权利人自愿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进行管理,并且权利人符合该组织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该组织订立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组织的会员,该组织即应对其授权的权利进行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签订,按照该合同,权利人授权该组织管理其就有关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依法享有的权利,该组织则承诺对权利人的此种权利进行管理。此种合同性质上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很相类似,权利人相当于委托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当于受托人,由该组织管理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相当于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合同的主要内容,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授权的性质和该条例的有关规定,除一般合同应当具有的内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还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① 授权管理涉及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

  ② 授权管理的权利种类;

  ③ 授权管理的地域范围、期间;

  ④ 授权管理的事务范围包括:(i )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ii)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iii)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iv)进行涉及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v)监督、检査有关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被他人使用 的情况;

  ⑤ 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数额,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应当限制在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标准范围以内;

  ⑥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⑦ 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通知权利人;

  ⑧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授权范围内,权利人已经将其权利完全委托该组织行使,自己或者其他人都不得再行使。

  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终止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该组织。权利人退出后,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也就当然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后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权利人的权利与使用者签订新的许可使用合同。至于在权利人退出以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这些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以前依法应当继续有效,不能因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终止而受影响。在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继续获得该合同规定的使用费,并且可以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査阅有关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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