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的管辖有一定的解释,具体如下所示:
1、地域管辖
一是侵权人所在地,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人所在地,一般指侵权人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办事机构,则以其登记注册所在地为准。而侵权行为地比较复杂,它指制造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地区。侵权行为地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在几个地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机关。不过从实践来看,最合适的地区应是主要侵权人所在地,便于停止侵权商品的生产。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制止侵权活动。
2、级别管辖
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直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但可以调查案件,并可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做出处理。并且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大、要案件以及涉外商标案件要由地级或直接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批查处。
Copyright © 2017.安徽合肥财税公司一站式代办注册公司代账、工商变更注销、资质办理、知识产权、税务财务等企业财税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All 皖ICP备140213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