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著作权法能否发挥这样的作用,关键是能否将法律规定的保护落到实处,对著作权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著作权”一词是指其广义,即包括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在内。但在叙述时一般是以作品著作权为例,读者可以比照适用于对邻接权的保护。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不需要作者的申请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这种权利的客体是无形的,看不见,也摸不着,是著作权人不能实际占有的,而且这种权利的客体可以同时存在于各种不同的载体中。由于现代技术的发展,复制这种载体非常迅速而容易,而经营销售这种载体获利又相当丰厚。因此,著作权很容易受到侵犯。近年来,有的盗版规模之大,参与盗版者之众,不免令人惊讶。所以,在广泛宣传著作权法知识的同时,必须加大对著作权侵犯的打击力度,使盗版侵权无地自容。

  在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上,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著作权保护些什么?如何判定侵犯了著作权,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第二,什么行为构成了侵权,什么情况下构成了侵权?

  第三,发生侵权后,对权利人给予什么救济?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是采用民事制裁还是采用民事和刑事两种制裁?

  第四,发生侵权后,权利人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获得救济?在一般国家,侵权问题都是由法院依司法程序处理。我国则规定,除法院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依行政程序处理,给予侵权者以应有的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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