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的财务处理是一个关键问题:一是会计上如何记录交易行为,该种记录方式对并购双方的财务报表有何影响;二是税务上如何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收,或者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有何不同。这两方面都需要认真考虑。

并购的会计处理

  投行业务说的收购,多指买壳行为,壳可以是净壳,也可以不是净壳,或称“半壳”乃至“肥壳”。壳之肥瘦,主要是指交易完成后原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保留,如有保留,保留下来的资产质量如何。

  就上市公司一方来说,并购完成后的报表首先考虑是否并表。企业合并之并表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但投行所说的合并往往指控股合并。控股合并,按照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的新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分为同控合并和非控合并。

  前者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对其注入资产(多为股权)不调账,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支付的收购成本大于被收购资产账面部分),只是调整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价格只有确定股比的作用。交易完成后,母公司资产表中权益项目只有股本和资本公积发生变化,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变。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只是简单相加——注入资产按其原账面纳入合并报表。不过,需要注意,判断同控合并需看合并前之控制权应有“较长时间”,实践中采一年为标准,即一年以上才算合并前也在“同一控制”下。

  对于后者,需要按照成交价格调账,产生长期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借方差额不能分摊至各项资产的即形成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能够分摊至资产项目,则按照调账后的价值进行折旧摊销——资产即成本,形成时为资产,经营中为成本。所以,如果不是同控合并,而且注入资产溢价很高,则后期折旧摊销必然更大,成本费用更多,必然影响盈利状况,即资产计量影响成本确认,最终影响利润。

  有意思的是,究竟以谁为合并母体或主体,即是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还是以注入资产为母公司进行并表?一般以为必然是上市公司,但实际上我国实践中已有突破。在国元证券借壳北京化二的案例中,会计师即大胆“创新”,从实质判断出发,以注入资产为主体进行并表(并表母公司名称仍为上市公司),这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原理的运用,我专门为此事与主办会计师沟通,被他说服。

  另外,关于并购税收,这比财务会计处理的政策性更强,其中的关键是并购形态复杂多样,究竟哪些交易可以适用税收免除或递延(特殊税务处理),同时又能保持“税收中性”原则。这些年国家零星出台了股权投资、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相关税收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等),在讨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草案中,似乎有意整合和明确相关政策,不过有关资产计税基础和外资重组税收等内容的表述存在不小争议。

  上述常见的控股合并属于股权交换模式,在税务上它可以理解为资产收购的一种间接形式,按理应适用企业重组的递延纳税处理(在适用标准上一般要求收购方购买被收购方股权不低于75%,且收购方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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