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审计即利用社会力量审计。这是为了有效缓解审计机关任务重、时间紧,人力不足的矛盾,而合理聘用社会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社会审计即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有关专项审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审计制度恢复和发展。按照当时审计机关的习惯称谓及后来审计法规中的专门用语,将建国初期的会计师审计、改革开放后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审计师审计统称为社会审计。

  一段时间,由于社会审计组织的称谓不统一,各地异议较多,1987年1月审计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为了便于与其他组织相区别,各地社会审计组织可统称为审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是独立承办审计査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

  截止1987年3月,全国审计事务所已近200个,从业人员1600余人。在各级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下,审计事务所做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随着审计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审计署于1991年10月颁布实施执业审计师。

  198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一次在审计专门行政法规中,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业务:一是财务收支的审计査证事项:二是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三是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四是建立账簿、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提供会计、财务、会计人员。审计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査证业务时,依照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执行。

  1995年6月19日,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出《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计机关不再对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只承担对其监督的职责。载至1995年底,全国共有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6200多个,其中会计师事务所2400个,审计事务所3800多个,全国事务所从业人员共有10.5万多人。

  1988年11月,为进一步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财政部批准成立了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团组织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随看审计机关推动下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发展壮大,1992年11月审计署批准成立了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

  注册审计师更名为注册会计师后,可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并接受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

  2003年6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下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建设。该意见阐述了推进事务所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及指导方针,提出了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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