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不包括作者人身权在内,作者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被转让的作品财产权可以是作品财产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或者只转让作品财产权中的某一项权利。由于转让,被转让的作品财产权从原来的著作权人手中转移到了受让人手中。

  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有些国家对著作权只有许可使用而不允许转让。例如,德国就只允许著作权人以许可使用方式由他人利用其作品,并且允许被许可人可以将许可使用转让与第三人,但不允许转让作品财产权。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允许著作权人可以转让其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只转让某一项财产权,作为利用作品的一种重要贸易方式。例如日本和英国,多数国家规定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自转让日起至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为止。换言之,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予他人,就等于将这些权利卖断。这不排除受让人可以在著作权保护期满前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与第三人。英国则规定转让可以是有期限的,即只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一段期间有效,而不是全部。

  1990年的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这使著作权人经营其著作权的行为受到限制,感到不便。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在原规定的许可使用以外,又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依合同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是因为在著作权作品贸易中,有时需要转让作品的著作权,这是经济的需要,是缺少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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