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著作权的合同除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名称
转让著作权是转让某一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以首先应当写明该作品的名称,此外,作者的姓名和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也应当写明。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与作者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所以能转让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法律要求将转让的这种权利种类在转让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这说明转让的权利可以是作品财产权的全部,也可以是作品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者甚至只转让其中某个权利。究竟转让什么权利,应当由受让人首先提出意见,然后由著作权人考虑,是否同意转让。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可以通过协商以便达成一致。应当指出,著作权中的每个财产权利都是独立的,可以单独转让。转让时,应当将需要转让的财产权一一明确列举,不可遗漏;没有写入转让清单中的权利就是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不得行使。
然而,重要的是,著作权人应当保证其所转让的权利确实是他所拥有的,并且是真正有效的,决不会侵犯任何他人的权利。如果受让人因行使受让的权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著作权人应当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是需要的。然而,有时候,由于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在转让某一权利时漏写应当连同一起转让的权利的情况也是有的。作品财产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予他人,而作者人身权仍保留在作者手中,二者如何协调是一个问题。例如改编权转让予他人,而修改权仍在作者手中,二者难免发生矛盾。对于这种情况,合同中最好应当有所考虑,并作出适当规定,以免受让人的改编遭到作者的反对,而陷于困境。
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著作权的转让是将转让的作品财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从原权利人(例如作者)移转至受让人手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谈论著作权的转让,当然指的是我国著作权的转让,有效的地域范围当然是我国著作权法施行的地域范围。原权利有效的地域范围是我国的全部地域范围(适用一国两制的地区除外),转让后权利有效的范围没有变化。原权利人也无权加以改变。
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一样,都有地域性。只是专利权或商标权的取得,都须经过申请,分别经有关国家机关授权或注册,其地域性是明显可见的。至于著作权,因为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是自动取得的,作者的作品在各缔约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都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需各该缔约国或成员的授权或注册。应当理解,作者在各缔约国和各成员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是各该国或成员的著作权,都具有地域性,其有效的地域范围是各该国或各该成员著作权法施行的全部地域。
因此,中国作者的作品在中国享有中国著作权,在外国,例如在英国,中国作者享有的是英国著作权。作者在中国转让其作品财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涉及的是中国著作权,其地域范围只能是中国全部地域(适用一国两制的地区除外),原著作权人无权加以改变。如果英国有人需要在英国翻译和出版中国的作品,就需要按照英国的著作权法,请求中国作者转让他在英国的著作权中的有关财产权利(当然也可以考虑给予使用有关财产权利的许可),而依英国的著作权法,转让是可以有期间的,转让期满,财产权仍回归原权利人所有,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也就是英国著作权法的施行地域。
如果受让人使用有关作品的期间不是很长,就不必要求转让著作权,可以请求著作权人给予比较短期的使用许可就可以了。
3、转让的价金
智力作品是一种财产,转让这种财产,当然是有偿的,是需要支付价金的。价金的数额应当由著作权人与对方协商确定。这种价金的数额取决于许多因素,首先是作品本身的价值,其次是有无同类或相近似的作品。在作品本身以外,转让的权利性质也有很大关系,例如,转让展览权的价金会比较低,而转让摄制权的价金则会相当高。此外,在中国,转让著作权等于一次卖绝,价金自然会相当高,在英国,转让中国人作品的著作权可以是有期限的,如果仅仅是短期转让,其价金会与相同期间的许可使用相差不多。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转让的价金数额如果比较大,可以考虑采取分期支付的方法,规定2个或3个付款的日期。至于交付价金的方式,根据情况可以用支票或其他方式。外国人向中国出版社转让外国人作品的中国著作权时,则可能还有用什么货币支付转让价金的问题,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约定。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发生违约问题。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与在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形一样,关于双方争议的解决办法可以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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