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作者自动取得的,不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著作权的转让也不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

  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实质上是有关的财产权从原著作权人转移到了受让人手中,关系双方的利益比较重 大。签订书面合同,一方面是表示慎重,另一方面则为此种行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证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是自愿的,因为著作权的转让关系较大,将合同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需要的。缺点是,这个规定没有说明备案有什么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这种备案能否提供第三人查阅,该实施条例也没有说明。

  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受让人就将付出很大的代价,而陷于权利纠纷之中,并有最终丧失权利的可能。这是一种很大的风险,应当竭力避免的。现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一个备案,而没有规定备案有什么效力, 就无法使受让人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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